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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注明枯水期排污***。
第七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第八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水污染防治法自通过后经历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次是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湘江流域水体污染防治,定义了湘江流域的地理范围,即湘江干流及其相关汇水区域。第三条设定了明确的防治目标,包括实现全流域工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以及确保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湖南省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由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他们与相关部门如***、水行政等共同制定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经省人民***批准后实施。市、县一级***则需根据上级规划制定并执行本行政区域的防治规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湘江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湘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第十七条中超过排污许可***的行为,若在枯水期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违规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吊销排污许可证,罚款额度最高可达五万元。
湖南省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第三章中强调了多项重要措施,以保护和改善水体环境。首先,各级***和相关部门需积极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整治水利工程,疏浚河道,提升水体环境容量,同时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发展生态农业,以减少农药和化肥对水质的污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在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中,水质分析工作极为重要,它对污水处理过程起着指示与指导作用。
2、污水水质常用的指标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三个方面的参数。以下是各个方面的具体指标: 物理性指标:- 温度:水样的温度可以反映其热状态。- 色度:水样的颜色程度,通常用紫外光吸收或颜色单位表示。- 嗅和味:水样是否有异味或不良气味。- 固体物质:包括悬浮固体(SS)、胶体固体和溶解固体。
3、水质变化显著:城市生活的污水水质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这主要受制于城镇工业的规模和性质,以及居民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混合比例的差异。不同产业结构的城镇,其污水水质各不相同;即便产业结构相似,城镇间污水水质也有显著差异。
4、污水水质指标,污水所含的污染物质千差万别,可用分析和检测的方法对污水中的污染物质做出定性、定量的检测以反映污水的水质。国家对水质的分析和检测制定有许多标准,其指标可分为物理、化学、生物三大类。
5、污水水质指标通常被分类为物理、化学和生物三类。物理指标包括:温度、色度、气味和味道,以及固体物质的三种存在状态,悬浮的、胶体的和溶解的。固体物质的总量以总固体量(TS)表示,而污水处理中常关注悬浮固体(SS)含量,TDS值超过1000表示高浓度。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2、为确保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湖南省制定了一部专门的条例,旨在保护和提升湘江水质,保障人民健康。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设立,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旨在对湘江干流及其汇水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体实施有效防治。
3、长沙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了对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严格监管。第十一项规定,所有排污单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排放,支付排污费。排放需遵守总量控制和国家排放标准,超标排放需经***批准并限时整改。
4、为了确保湘江长沙段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长沙市的实际状况,我们制定了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区的范围从暮云市的南界延伸至傅家洲,涵盖了湘江水域以及地面上由自然地势直接流入湘江的集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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