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3、为了有效利用和管理广东省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的水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并防范水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规定,适用于上述四条江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资源管理活动,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
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8年9月26日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正。该条例的制定和修订旨在加强对该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
5、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水量的分配与调度原则。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流域规划、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原则。
1、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韩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韩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韩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韩江流域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2、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3、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设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韩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衫孝、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誉蚂民***另行规定。
4、在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中,第四章专门针对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首先,第二十条强调在水资源规划和调度中,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需确保各河段保持合理流量,水库及地下水保持适宜水位,同时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保护水环境的稳定性。
1、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广州市饮用水源(以下简称“水源”)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
3、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以下是各部分职责的概述: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执行相关法律,编制防治规划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进行水环境监测,征收排污费,查处违法行为,并推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经批准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域界线,树立界碑。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2)删去第十三条。 (3)删去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决定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动车。
其三是关于环境管理,管理局确定西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等水域的纳污能力,并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确保水质符合标准。对于建设项目,管理局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申请,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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