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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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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原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原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公安、工商、卫生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人民***关于提请审议取消、调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条中关于“统计岗位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基本稳定。

注:本条中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注:本条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注:本条中关于“个人从事司法鉴定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可临时聘请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解决特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第十五条 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1、主城区和区县城镇的自来水厂取水点保护区,包括服务人口超过2万人的大型企业自备水厂。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水源地的特性,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如长江、嘉陵江和乌江重庆段的沿岸区县,以及次级河流和湖泊库区。一级保护区设有严格的卫生防护带,二级保护区根据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进行分类。

2、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详细列举了主城区和远郊各区县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包括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在主城区,沙坪坝区的重庆市自来水公司沙坪坝水厂、中渡口取水点及南溪口水厂等,水源主要来自嘉陵江,保护区范围根据河流特征设定。

3、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以及市***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中的条款进行操作和管理。这包括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科学的划分,明确保护区范围,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和过度开发,以保护这些水源的水质和生态完整性。

4、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市***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可举报污染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划分和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水质达标。具体分区如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对不同级别的行为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取水点来进行。一级保护区包括从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河长制条例》和《湖长制条例》,河长牌和湖长牌应当是立体、彩色,标注有相关信息,且标志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展示形式可以是立柱、悬挂、独立式等。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河长制条例》和《湖长制条例》两项法律法规,分别规范了河长和湖长的职权职责,以及设立河长牌和湖长牌的标准。

实行河长制的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员由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设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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